一、本校秉持理論與實務並重,為提升學生自主學習與學用合一精神,特訂立本要點以推動微學分課程。

二、微學分課程規範:
(一)以演講、參訪、遠距教學(微型MOOCs) 、實作研習營、工作坊或本校全人學習護照相關活動等。
(二)各行政、學術單位得依課程需要提出微學分規劃之申請,經「微學分課程委員會」審核之。
(三)每系每學期開設至多2 學分之微學分課程。

三、微學分課程委員會維成與職掌:
(一)「微學分課程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由本校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共同科目與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、教學資源中心中心主任丶資訊~各學院分別
推薦一名教授級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一名共同維成之,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,教務處綜合維維長擔任執行秘書。
(二)本會審議微學分課程相關事項,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。

四、申請與審核:
(一)由授課教師擬訂課程規劃(含教學大綱、課程進行方式、授課時數、授予學分數及評量方式等),經開課單位審核後提送本會審查。
(二)第一學期課程應於5 月底前提送,第二學期課程應於12 月底前提送。
(三)因計畫需求或配合活動之需要臨時性開班,則於開課前三週提送,由召集人指派3 至5 位委員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審議。

五、考核與成績計算:
微學分課程之考核方式以試題(電子或紙本)、專題報告繳交為原則,經開課單位評核後,於授課時間結束後一星期內,系統中維護學生成績通過與否(P/F) 。

六、學分採計:
(一)為符合本校學分授課時數18 小時為1 學分之時數比例,每0.1 微學分以2小時為換算原則。
(二)學生所累積之微學分於畢業學分最高得採計4 學分。

七、學生不得修習與原修習之正式課程名稱相同之微學分課程,亦不得重復修習課程內容相同之微學分課程。

八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九、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議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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