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報考資格
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(職)畢業(含應屆畢業生),或符合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」規定之資格【附錄一】,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。
(一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,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者。
(二)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(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),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,或適用階段須為「高中職教育階段」或「中等教育階段」或「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」或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」等,並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,始符合報考資格。
※ 每位考生限報考一系組。
修業年限:四年。
二、報考注意事項及規定
(一)持境外學歷報考者,須依教育部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【附錄二】、「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」【附錄三】及「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」【附錄四】等規定繳驗(交)所需文件【附表一】,未能檢具相關證明或未通過驗查者,取消本校錄取資格。
(二)持國內學歷(力)報考之考生,學歷(力)證件於註冊入學時審驗,若查驗與報考資格不符,或證件有假借、冒用、偽造、變造等情事,即取消其錄取、入學資格,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,考生不得異議。
(三)外國學生、大陸地區人民、僑生及香港澳門居民逕依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」、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專科以上學校辦法」、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」、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」辦理。
(四)其他未盡事宜,悉依教育部規定及本校學則辦理。